陕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十七章 印章保管和使用规定

一、使用范围:

1.以省青基会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2.以省青基会的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和报表、证书等。

3.联系一般事项的函件,一般性问题的证明等。

4.办理财务事项的。

二、公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1. 省青基会的印章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监印。监印者外出时,由办公室负责人代理。

2.用我会的印章,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批准。

3.盖章要对用印事项、经办人、批准人进行登记。

4.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监印者不予盖章。

5.不得在空白纸及空白证书上加盖公章。

三、监印人员要增强纪律观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上一篇: 第十八章 秘书长工作职责
下一篇: 第十六章 考勤细则
共青团陕西省委主管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版权所有
电话:029-88417191传真:029-88417191 邮箱:shannxihope@sina.com
陕ICP备070112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