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希望卫生室管理规则

希望卫生室建设管理规则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帮助农村贫困地区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为农村青少年和农民的健康服务,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陕西青基会”)资助贫困地区村卫生室新建、改(扩)建房屋,更新添置医疗器械,培训医技人员,建设希望卫生室。

 第二条陕西青基会为援建希望卫生室开展的筹款、基金管理和资助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希望卫生室的捐建遵循“雪中送炭”原则。

二、基金管理

第四条 基金的募集

(一)陕西青基会依法面向社会募集捐款,建立“希望卫生室援建基金”。

(二)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三)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专用捐款(免税)收据。

(四)接受捐赠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如捐赠人无故不履行协议,须依法维护权益。

(五)资助建设希望卫生室的捐助标准由陕西青基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捐款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赠人,可在“希望卫生室援建基金”下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六)捐赠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希望卫生室援建基金”筹款,须经陕西青基会及其授权的团市委授权。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

       (一)陕西青基会对 “希望卫生室援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统一规则,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希望卫生室援建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希望卫生室的资助活动,专款专用。

(三)“希望卫生室援建基金”必须专帐管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四)陕西青基会统一执行希望卫生室捐款总额中的10%作为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的公约制度。

三、资助项目安排

第六条 援建希望卫生室要做到总体布局、捐赠人意愿、受益人需求相统一。

第七条 希望卫生室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项目跟着资金走的原则。陕西青基会在接受捐款后,再安排希望卫生室的资助项目。

第八条 希望卫生室应建在农村贫困地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村卫生室存在危房、急需重建,或因农村医疗卫生发展需求,急需新建、改(扩)建。

(二)村卫生室急需更新和添置医疗器械、培训医技人员。

(三)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以上资格的医技人员。

第九条 受援建的希望卫生室应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需求的总体布局,既要方便农村青少年和农民就近就医,又要有利于希望卫生室长远发展,避免希望卫生室建成后被取消、撤并等问题的出现。

第十条 希望卫生室选址、建设规模、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等,应执行卫生部门关于村卫生室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保证医疗卫生质量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建成后的希望卫生室应具备医疗服务、防疫保健和健康体检等功能。

第十二条 希望卫生室资助资金主要用于:(1)新建或改(扩)建房屋;(2)更新和添置医疗器械;(3)医技人员的培训。在上述资助项目中,要特别加强妇幼保健、儿童少年卫生及计划免疫等涉及预防保健的功能建设。

四、资助项目的申请、准备和批准

第十三条 凡符合希望卫生室援建条件的村卫生室,可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援建申请并填写陕西青基会统一设计的《希望卫生室资助申请书》(附件1),并经团市委审核后报陕西青基会。

第十四条 陕西青基会对《希望卫生室资助申请书》进行审定,并征询捐赠人意见。审定合格、捐赠人认可后,陕西青基会向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希望卫生室资助准备书》(附件2)和《希望卫生室资助协议书》(附件3)。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希望卫生室资助准备书》的要求,做好如下工作:

(一)确定建设项目的总金额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匹配金额。

1、建立“希望卫生室援建资金”专户或专账,集中管理希望卫生室资助资金、地方匹配资金(若匹配资金为国债等政府项目资金,需按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情况的有关文件提交陕西青基会备案)及其它指定用于希望卫生室建设的资金。

2、由县级财政为县级希望卫生室援建工作机构(县级团委)匹配希望卫生室建设专项工作经费,金额为不低于资助资金的10%。工作经费不得在希望卫生室援建资金中列支。

(二)根据《希望卫生室资助准备书》中新建或改(扩)建房屋的要求,确定规划及建设。

1、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确定希望卫生室的建设施工单位。

2、确定工程质检单位,完工时对全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检报告。

(三)确定医疗器械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单位,并于公开采购完毕后向陕西青基会提交公开采购的证明文件。

(四)根据《希望卫生室资助准备书》中对医技人员培训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对村医进行免费培训。

(五)确定审计部门,对希望卫生室援建资金专户或专账实施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希望卫生室的建设若需新增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医疗卫生用地的规定负责解决。

第十七条 在完成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希望卫生室资助协议书》报团市委审定、签署后,报陕西青基会。

第十八条 陕西青基会对《希望卫生室资助协议书》加以审定。不符合要求的,将通知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立项;符合要求的,陕西青基会在《希望卫生室资助协议书》上签字,并将签字文本送达县级人民政府。送达后,希望卫生室即可开始所有资助项目的建设及执行。

第十九条 希望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更新添置医疗器械的完成周期应为签订《希望卫生室资助协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含冻土期)。希望卫生室医技人员的培训应在房屋建设完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向陕西青基会提交《希望卫生室医技人员培训报告》(附件6)。

五、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受援建的希望卫生室如资助资金不足以完成改(扩)建、更新添置医疗器械等事项,不足的资金部分由地方政府匹配。县级人民政府应在签订《希望卫生室资助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全部匹配资金划入“希望卫生室援建资金”专户或专帐,并向陕西青基会提交匹配资金划入“希望卫生室援建资金”专户或专帐的银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希望卫生室资助资金实行报帐制支付。

(一)房屋建设项目工程全部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团市委提交《希望卫生室资助项目竣工报告》(附件4)(包括希望卫生室竣工照片、工程质检报告、审计报告和施工单位收款证明),陕西青基会对该报告审核、批准后,通过团市委一次性划拨房屋建设资助资金至“希望卫生室援建资金”专户或专帐。如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原定的资助资金,按实际发生额拨付资金;如实际发生的费用高于原定的资助资金,高出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县级人民政府应公开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完毕后,通过团市委向陕西青基会提交《希望卫生室采购医疗器械报告》(附件5)及有关证明文件,陕西青基会对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后,通过团市委一次性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希望卫生室援建资金”专户或专帐。如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原定的资助资金,按实际发生额拨付资金;如实际发生的费用高于原定的资助资金,高出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三)以上两部分结余资金由陕西青基会纳入“乡村医生奖励基金”,用于对优秀乡村医生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陕西青基会在向团市委划拨希望卫生室资助资金时,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发出拨款通知,注明拨款方式、时间、金额、收款人等。团市委在收到资助资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资助资金转拨到位。转拨时,须向县级人民政府发出转拨款通知,注明拨款方式、时间、金额、收款人等。该通知同时抄送陕西青基会。

第二十三条 “希望卫生室援建资金”专户或专账中不得列支工作经费、公关和招待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质检和审计,若发现希望卫生室项目中存在建筑质量和资金管理问题,则终止项目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命名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成后的希望卫生室统一命名为“希望卫生室”,并由陕西青基会授发统一设计的匾牌。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在希望卫生室建筑物显著位置刻立碑记,镌刻捐赠人捐资助医的功绩,昭示后人。碑记文字内容需报陕西青基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建成后的希望卫生室产权属村民委员会,添置的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管理,由希望卫生室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希望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以上资格。严禁无资质上岗。

第二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希望卫生室医技人员的聘用和考核工作。聘用人员需经县卫生局批准。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对希望卫生室及医技人员根据本地卫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希望卫生室须建立建设前后的对比指标体系,内容以医疗服务、防疫保健和健康体检为主,每年向陕西青基会报告一次希望卫生室的运行发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成后的希望卫生室应积极主动联系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争取上级医院派出医技人员开展对口支援。

第三十三条 陕西青基会应继续动员社会资源,对已建成的希望卫生室给予后续扶持。

八、对捐赠人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陕西青基会应为捐赠人提供标准化服务,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一)向捐赠人送交《希望卫生室资助项目建议书》,就希望卫生室的选址、资助项目构成、建设规划及周期等征得捐赠人认可。

(二)在希望卫生室建设过程中,随时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或实地检查。

(三)希望卫生室建设完成后,向捐赠人送交希望卫生室的质检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建设前后的照片等。

(四)以捐赠人指定的名称为希望卫生室命名。

(五)鼓励建成后的希望卫生室与捐赠人建立长期联系,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希望卫生室的服务和管理情况。

九、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订权在陕西青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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