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陕西省青少年公益事业活动开展,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加大公民社会责任感,进一步规范省青基会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全面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部分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志于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2.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意愿。
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5.承认本管理办法,接受 省青基会的管理。
第三部分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参加省青基会提供的培训。
3.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省青基会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省青基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6.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7.可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
第五条 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青基会的相关规定。
2.积极参加本组织提供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
3.每名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4.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5.自觉维护省青基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6.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7.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8.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 省青基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部分 志愿服务
第六条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第七条 省青基会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学助医、扶贫赈灾、助残济困、公益环保、大型活动、应急救助等。
第八条 省青基会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职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 省青基会的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第五部分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省青基会是本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及管理机构。
第十条 省青基会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六部分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 省青基会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十二条 省青基会建立健全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 省青基会对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省青基会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 省青基会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第十五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 省青基会可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第十六条 志愿者可在 省青基会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七部分 激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 省青基会依据已认定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
奖章授予制度;结合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 省青基会依据志愿者服务时间的长短和服务社会的业绩,实行星级志愿者奖励制度。志愿服务50小时以上,可晋一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150小时以上,可晋二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300个小时以上,可晋三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400个小时以上,可晋四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500小时以上,可晋五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1000小时以上,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的志愿者可获发优秀志愿者银星奖章;志愿服务2000小时以上,成效显著,社会影响大,在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具有榜样作用的志愿者,可获发优秀志愿者金星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