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省青基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省青基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青基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条 省青基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省青基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制发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得单独收取任何费用,在省青基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省青基会承担。
第四条 省青基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省青基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超出省青基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省青基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条 省青基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可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命名,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命名。
第七条 省青基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八条 省青基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独立财务活动,所有财务行为应当纳入省青基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九条 省青基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纳入年报年检内容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有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省青基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省青基会授权可以代表省青基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必须缴入省青基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一条 省青基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必须包含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第十二条 省青基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管理情况,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理事会应依法主动接受处理并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省青基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