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省青基会的财务收支情况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确保省青基会财务有效运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照省青基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青基会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收支情况。
第三条 省青基会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本青基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定后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 省青基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半年、年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季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应报理事会或授权负责人;年度财务报表应报理事会审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省青基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