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十万+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十万+”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决策部署,围绕团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扎实推进陕西共青团投身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大希望工程实施力度,为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资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坚持精准资助、雪中送炭,助人与育人、扶贫与扶志相结合,传递党的温暖,引导受助学生自立自强、成长成才。

第三条 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学生资助包括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含中职中专)、高职高专、大学生(大学新生和在校大学生)等项目。


第二章 资助原则

第四条 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的资助对象是建档立卡户家庭的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中专)、高职高专、大学新生和在校大学生。

第五条 同等条件下资助,按孤儿或单亲家庭的学生、家庭成员伤残或长期病重的学生、学生本人伤残、因自然灾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序进行遴选。

第六条 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为受助学生提供助学金,主要用于学习生活费用。资助标准如下: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1000元/人;

2.高中阶段(含中职中专)学生的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2000元/人;

3.高职高专学生的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3000元/人;

4.大学阶段学生的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5000元/人。

第七条 资助必须聚焦“精准扶贫,精准助学”。团省委(省青基会)、各团市(区)委所筹集的资金通过县级团组织实施资助,需要时也可直接实施资助。团省委(省青基会)、各团市(区)委根据所募资金及捐赠人意愿以及学生资助需求和工作执行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八条 团省委(省青基会)落实自筹捐款和中国青基会及其他省级青基会捐款时,按相对集中原则将资助名额分配到市、县团委,由市、县团委将资助名额、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在本地范围内公布,同时开通咨询热线,接受学生和社会的咨询。


第三章 资助程序

第九条 受助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含中职中专)的产生程序

1.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含中职中专)的资助实行本人申请制(小学低年级学生可在家长或老师的帮助下申请)。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申请表(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中职中专版)》(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学校初审后将待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模板见附件5),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上报至团县委。团县委须对上报的待受助学生的《申请表》会同县扶贫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上报至团市(区)委、团省委(省青基会)。

3.团县委须对上报的待受助学生的申请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填写《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受助学生抽样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4)。团县委负责上报待受助学生的真实性。

第十条 受助大学新生的产生程序

1.大学新生的资助实行本人年度申请制。当年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生源地申请。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县扶贫办出具的建档立卡证明向团县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申请表(大学新生版)》(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2.团县委初审后将待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模板见附件5),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上报至团市委,由团市委统一上报至团省委(省青基会)。

3.团县委须对上报的待受助学生的《申请表》会同县扶贫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填写《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受助学生抽样调查表》(见附件4)。团县委负责待受助学生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受助在校大学生(含高职高专)产生程序

1.学校团委负责发布资助信息,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团省委(省青基会)制定的《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申请表(在校大学生、高职高专版)》(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2.学校团委初审后将待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模板见附件5),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上报至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3.学校团委需通过受助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县级扶贫主管部门确认待受助学生家庭是否为建档立卡户,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填写《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受助学生抽样调查表》(见附件4)。学校团委负责待受助学生的真实性。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所开展的资金募集活动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团省委(省青基会)负责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资金的募集和管理。团属基金会、市县两级共青团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有募捐资质的机构经省青基会授权后可依法进行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资金的募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团省委(省青基会)及其他具有受理希望工程脱贫攻坚行动捐款和资助的机构必须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希望工程学生资助资金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省青基会可将不高于学生资助捐款总额中的10%作为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

第十五条 团省委(省青基会)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披露信息,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的捐款与资助要主动接受捐方、社会、媒体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团市(区)委、团县委要高度重视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和主要任务,依据我省教育脱贫攻坚政策,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工作落实,将此项工作作为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工作和地市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上报上级机关和纪检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

第十七条 省青基会所募集的资金通过团市(县)委实施资助的项目,由团省委(省青基会)将资助款拨至团市(县)委,也可由团省委(省青基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账户。以现金方式发放的资助款须在发放当天由学生填写《助学金领取签名册》(助学金领取签名册模板见附件6、7、8)

第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将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作为引领青少年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通过发放活动、公益公开课、公益服务、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向受助学生传递党的温暖。倡议受助大学生在本地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与公益志愿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建立受助学生跟踪反馈机制,采取实地考察、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项目跟踪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省青基会抽样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团市委抽样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团县委抽样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章 学生资助信息采集系统

第二十条 中国青基会负责建立并管理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学生资助信息采集系统,对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学生资助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省委(省青基会)、团市(县)委为落实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而募集的资金数据和落实的学生资助数据均应纳入学生资助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市级团委负责本市的数据统计,团省委(省青基会)负责全省的数据统计。

第二十二条 团省委(省青基会)及团市(县)委负责向学生资助信息采集系统上传捐款信息、受助学生信息、资金管理信息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委和高校团委负责收集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的动态信息,团省委(省青基会)逐步建立受助学生动态信息库。

第二十四条 团省委(省青基会)和团市(县)委均须建立完整的受助学生档案,包括受助学生的申请资料、资助项目文件、资金流转等财务票据、助学金签收表格等。档案应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归团省委(省青基会)。


团省委希望中心(省青基会)项目联系人:

(大学生、高职高专、中职中专资助)

王小军 (中、小学生资助)

话:029-88417191

通讯地址:西安市红缨路158号

编:710068


附件:1.《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申请表(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中职中专版)》

          2.《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申请表(大学新生版)》

          3.《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申请表(在校大学生、高职高专版)》

          4.《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受助学生抽样调查表》

          5.《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受助学生名单公示》

          6.《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助学金领取签名册(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中专版)》

                7.《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助学金领取签名册(大学新生版)》

                8.《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助学金领取签名册(在校大学生、高职高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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