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工作职责汇编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工作职责


秘书长依照陕西省青基会章程及理事会授权,负责陕西省青基会日常管理活动,行使下列工作职责:

1.主持陕西省青基会秘书处全面工作;

2.代表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工作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制定陕西省青基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4.在理事会授权内,组织并授权陕西省青基会人员从事项目实施活动;

5.拟订陕西省青基会基本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6.在陕西省青基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组织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理事会及监事报告;

7.拟订陕西省青基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理事会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8.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9.法律、法规及陕西省青基会章程规定的和理事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
工作职责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其职权,具体负责陕西省青基会以下工作:

1.根据《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理事会的决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分管工作;

2.根据共青团陕西省委和陕西省青基会理事会的要求,结合陕西省青基会实际制订工作计划和做好工作总结;

3.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围绕陕西省青基会宗旨的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系列活动;

4、认真筹集、及时做好各项有关基金、项目管理及捐赠跟进工作;

5.督促部门做好各类档案及信息宣传工作。

6.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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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操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陕西省青基会安全、和谐、健康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理事长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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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的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共青团陕西省委和中国青基会提出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班子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陕西省青基会全体干部职工中去,完成共青团陕西省委和中国青基会交给的任务,讨论和决策陕西省青基会的发展方向及工作任务等重大问题,指导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决议。

(二)对陕西省青基会的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审议,作出决策。

(三)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讨论上报项目及有关干部的奖惩。

(四)以陕西省青基会名义向各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

(五)对必须由班子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三条 陕西省青基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秘书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为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根据工作需要其他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秘书长办公会。

第四条 秘书长办公室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由秘书长临时召集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秘书长例会的议题,由秘书长确定,或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确定。

第六条 秘书长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秘书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对于需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七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需表决的问题,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表决。

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如有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第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应由组成人员专人负责记录。决定的事项应根据需要编发通知、通报或会议纪要。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决定的问题未经批难公开时,领导班子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九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秘书长办公会时,秘书长或有关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秘书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条 秘书长办公会做出决议、决定,由领导班子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秘书长同意后,可在秘书长办公会上复议。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集体所做出的决定。

第十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传达的,经会议批准,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的文件,经批准后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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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广开听取陕西省青基会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正常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民情恳谈会制度

1、由陕西省青基会秘书处每季度第一个星期五召集陕西省青基会的干部职工(半数以上),召开民情恳谈会;

2、民情恳谈会只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会议主持人无记名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后即交送秘书长办公会讨论;

3、对民情恳谈会所反映的群众意见和建议,秘书长办公会在一周内,通过周工作例会或其他有效渠道做出回复和解释;

4、民情恳谈会上,与会人员对群众生活、陕西省青基会工作等方面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着眼大局、有利于陕西省青基会事业发展的态度,诚恳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其他规定

1、陕西省青基会全体干部、职工,应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大局的态度,落实陕西省青基会群众意见和建议制度;

2、对工作或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应从负责、有效、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面对面地提出,以理服人,或利用民情恳谈会,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应等有效途径提出;

3、对破坏、干扰陕西省青基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制度实施,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对责任人及参与人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

4、本制度由陕西省青基会秘书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重新修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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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党内生活、增强团结、帮助党员和干部不断前进的一个重要法宝。结合实际,就我会民主生活会制度规定如下:

1、我会民主生活会坚持定期召开,每年6月底和12月月底各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顺延)。

2、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与人为善的态度,坚持抓重点问题,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3、接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对象。正、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必要时可邀请共青团陕西省委领导、部分支部委员、中层干部列席。

4、民主生活会要做好记录,并将会议情况向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通报。

5、本制度重新修订之日起执行。

6、本制度由秘书长办公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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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陕西省青基会公益事业活动开展,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加大公民社会责任感,进一步规范陕西青省基会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全面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部分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志于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2.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意愿。

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5.承认本管理办法,接受陕西省青基会的管理。

第三部分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参加陕西省青基会提供的培训。

3.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陕西省青基会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陕西省青基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6.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7.可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

第五条 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陕西省青基会的相关规定。

2.积极参加本组织提供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

3.每名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4.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5.自觉维护陕西省青基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6.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7.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8.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青基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部分 志愿服务

第六条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第七条 陕西省青基会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学助医、扶贫赈灾、助残济困、公益环保、大型活动、应急救助等。

第八条 陕西省青基会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职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陕西省青基会的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第五部分 组织管理

第九条 陕西省青基会是本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及管理机构。

第十条 陕西省青基会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六部分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陕西省青基会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十二条 陕西省青基会建立健全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陕西省青基会对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陕西省青基会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陕西省青基会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第十五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陕西省青基会可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第十六条 志愿者可在陕西省青基会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七部分 激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 陕西省青基会依据已认定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

奖章授予制度;结合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 陕西省青基会依据志愿者服务时间的长短和服务社会的业绩,实行星级志愿者奖励制度。志愿服务50小时以上,可晋一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150小时以上,可晋二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300个小时以上,可晋三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400个小时以上,可晋四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500小时以上,可晋五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1000小时以上,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的志愿者可获发优秀志愿者银星奖章;志愿服务2000小时以上,成效显著,社会影响大,在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具有榜样作用的志愿者,可获发优秀志愿者金星奖章。

第八部分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陕西省青基会。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修改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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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及财产管理主要包括希望工程筹资与用资的管理、日常经费的管理、增值的管理、捐物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为使各项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依法理财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组织收入、妥善安排各项支出,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在确保人员经费和邮电费、水电费等正常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其他开支。

第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由秘书长分管,财务部负责具体工作。财务管理的职能机构是财务部,负责财务日常工作,对各部室进行经费核算。

第二章 希望工程基金管理

第四条 希望工程基金管理严格遵循全国统一的《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执行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希望工程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条 希望工程的筹资管理应设专帐进行分类动态管理,凡接受的捐款、捐物需开具专用收据及时入帐,做到帐实相符。

第六条 对希望工程基金的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下拨各类资助款项并全额转拨到位,做到专帐专用。原则上,各类资助款的下拨由基金部提出使用方案,经财务审核,报秘书长签批同意,方能办理财务转帐手续,财务上其他转帐均应履行以上手续。

第三章 经费管理

①日常办公用品报销规定

各部室根据工作需添用办公用品,均由部门负责填写请购(领用)单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统一购买,由保管人员办理入库手续,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

②差旅费用的报销规定

因公出差人员,其住宿费用及交通费用的开支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部分费用自理,原则上不得报销餐费(如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的除外),否则取消相应天数的伙食补助。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原则上秘书长可乘双趟,副秘书长可乘单趟,其他人员一般不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否则不予报销有关费用。

③印刷费用及复印等费用的报销规定

各项活动资料的印刷及信纸、信封、宣传用品的印刷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复印资料由各部门负责人核实,确实需要复印的资料统一交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复印。

④邮资费用的报销规定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邮寄公函信件等,由各部门统计好信件数量,由部门负责人把关,交办公室统一登记交收发人员办理。

⑤员工预借备用金的有关规定

员工因工作需要预借款,1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部副秘书长审批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1000元以上(含1000元)须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应在公事结束之后一星期内办理有关费用报销手续。

第四章 增值的管理

第七条 基金增值运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基金增值之前,由财务上首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并呈交主管领导审批,做到基金及时增值并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及重大开支项目,由秘书长办公会审定,各部室需要经费开支的重大项目,须向财务部申报计划,汇总后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凡需财务开支的经费,在部室领导签署意见后,经财会人员审核,分管财务部副秘书长签字上报秘书长同意方可报销。经费开支数额比较大的,须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单项业务经费支出2万元以上的须经秘书长例会审批。

第六章 国有资产及捐物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物品属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

(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包括单价不满上述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下般分为五类:

第一类:房屋、建筑物,包括用房、生活用房,特殊工作用房、仓库、车库、店面和其他建筑物;

第二类:专用设备,包括微机、复印机、空调器等单价在200元以上的通讯设备和其他专用设备;

第三类: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用具、家具等;

第四类:图书、业务技术资料;

第五类: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单位购置或上级调拨的固定资产和物品,产权属陕西省青基会的,由财务部归口统一管理,由财务部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维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家底清楚,财物相符,物尽其用。每年年底由财务部牵头组织开展固定资产变动和物资盘点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损、变价、转让,由财务部或部室提出意见,价值200至500元(含500元)的,由分管财务秘书长审批,价值500元以上的,须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批,以上事项均须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定后方能办理。

第十五条 对希望工程接受的捐赠物资,应由财务上进行清点登记,办理入库入帐手续,并由专人管理,物资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物资出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各项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一)严格按国家的各项经费开支标准报帐,报帐的原始凭证要符合国家规定,报帐手续要有经办人、验收入和负责人签字,无原始凭证的不予报销;

(二)各部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帐。差旅费一般须在出差后一个月内报帐,无故愈期不报予以扣除出差补助,并处100元/月的罚款,如属财务部人员个人责任,拖延不报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于100元/次罚款。

(三)强化约束机制。在一个核算单位内,会计、出纳、实物保管不得由同一个人兼任。

(四)实行年度预、决算和重大开支项目报告制度。每年年初财务部依据一定原则分配各部室年度经费计划,每季度公布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年终公布全年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 纪律

第十八条 各部、室都要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勤俭节约,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要保证财会人员行使财会职权不得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纪律、精通业务,廉洁奉公。如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青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以上各项制度于修改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同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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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聘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员管理工作,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通过规范人员聘用工作,达到自主用人,个人自主竞争择岗,实现人员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促进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本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实行透明操作,等等。

二、单位情况和岗位设置

陕西省青基会为秘书长负责制,设有品牌宣传部、财务资产管理部、学生资助部、希望小学部、环境卫生社区服务部等五部门;

三、岗位待遇

部门待遇参照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有关规定。

四、岗位聘用

民主选举与竞争上岗、组织安排相结合。

五、岗位考核和奖惩制度

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聘用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敬业务实等方面进行考核,以此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聘任、奖惩、培训、续聘、辞退以及调资、奖励等依据。

六、组织与领导

实行人员聘用制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可以规范人事管理,加强单位队伍建设,提高职工工作责任性。事关单位、职工切身利益,要加强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

1.成立由基金会相关代表组成的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人员聘用争议调解小组,由基金会秘书长例会研究通过后,进行人员聘用工作;

2.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经员工大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

七、相关事项

1.本实施方案未提及的有关问题,可根据国家、省及有关规定对照执行。

2.聘用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本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节组织申请调解。

3.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将加强聘用人员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完善聘用考核制度,进一步改革收入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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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定


一、各部室在各种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等(包括收文、收电、发文底稿、领导讲话、会议(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印模、照片、录像以及各部、宣文件等),均应作为档案材料。在规定时限内,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档案材料。

二、各部室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整理立成案卷,并在第二年一月份以前将上一年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交办公室档案负责人存档。

三、各部室向办公室交归档的文件必须齐全完整。按文件内容,性质分类统一立卷,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陕西省青基会干部室借阅一般文件,材料,均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五、外单位向陕西省青基会查阅资料,需持有该单位的介绍信并征得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六、文件如翻印、复制、应经基金会负责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登记(日期、分数、收回时间)、核对,同原件一样保存。

七、借阅一般文件、材料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均为应按时退还(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做好催还文件、材料工作),如需继续使用,借阅人应说明理由,再行续借。借阅人如调动工作或因事外出、学习、出国等,所调档案材料不论是否期满,均须在离开我会前退还办公室。

八、借阅人对所调阅的档案材料应严加保管,注意保密,不得转借、拆卷或修改,若有遗失应及时报办公室并负全部责任。

九、借阅人应将档案材料及时退回,并及时现档案管理人员查对清楚,并在借阅登记本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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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和使用规定


一、 使用范围:

1.以陕西省青基会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2.以陕西省青基会的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和报表、证书等。

3.联系一般事项的函件,一般性问题的证明等。

4.办理财务事项的。

二、 公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1.陕西省青基会的印章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监印。监印者外出时,由办公室负责人代理。

2.用我会的印章,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批准。

3.盖章要对用印事项、经办人、批准人进行登记。

4.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监印者不予盖章。

5.不得在空白纸及空白证书上加盖公章。

三、监印人员要增强纪律观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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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细则


一、坚持按时上下班制度。全体干部职工每天上午上班都要签到,除必须是早晨上班时外出办理的公事外,凡迟于本时间上班者作迟到处理。

二、严肃请假制度。部门负责人外出须与分管领导报告,一般干部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秘书长、副秘书长向办公室通告。如未履行请假程序的,一律作早退处理。

三、职工无故旷工扣除当天工资的两倍及考勤奖。请事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天以内由分管副秘书长批准,三天以上由秘书长签批。事假扣除当天考勤奖及工资,病假(需医院证明)及婚、产假等扣除相应天数考勤奖。

四、全年病假20天(产假除外),事假10天,旷工壹天,迟到早退10次者不能参加各种先进个人的评选。

五、职工的探亲假不分段休,也不跨年度使用。

六、凡经批准参加各种自学考试的,在入学考试前给予三天时间复习,不算病、事假。

七、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员必须按时登记考勤情况,如无故未能执行,将追究考勤员责任。考勤情况由考勤员每日统计交办公室主任审签,每月张榜公布。

八、本细则按修订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考勤规定与本细则有不同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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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宣传部工作职责


品牌宣传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和贯彻中国青基会、共青团陕西省委对青少年公益事业宣传思想、路线、方针;

2开拓创新,积极宣传和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的公益项目;

3拓宽服务青少年工作领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增强陕西省青基会的公信力;

4.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同社会各界特别是报纸、电视、网络、电台等新闻媒体之间的联系、配合和协作;

5向社会广泛宣传陕西省青基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公益形象,不断扩大陕西省青基会在国内、国际上的知名度;

6.负责陕西省青基会网络宣传、公众号,及时向社会发布陕西省青基会的动态消息;

7.负责策划和开展有利于我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教育、体育、环保、科技等各项公益宣传和筹资活动;

8.负责指导基层开展陕西省青基会公益宣传工作;

9积极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财务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财务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


财务资产管理部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基金会以下工作:

1.负责陕西省青基会文件及档案工作,做好档案的分类,归档和整理工作;

2.负责印章的管理及使用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印章的规范化管理和使用;

3.负责监督本单位财务使用情况;

4.负责陕西省青基会财务等工作,完善软件运用和报表填写申报等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并做好督办和落实工作;

4.负责陕西省青基会各种证件的管理工作;

5.负责陕西省青基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及使用,固定资产的登记等工作;

承办领导和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事宜。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

希望小学部、学生资助部、环境卫生社区

服务部工作职责



希望小学部、学生资助部、环境卫生社区服务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希望小学的援建工作,严格按照《希望小学建设管理规则》的要求,做好希望小学的协议草拟、建校选址、资料审核、进度监控、款项划拨、质量监督、信息反馈等相关工作;

2.负责希望工程大、中、小学生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项目的资助工作;严格按照资助学生、环境卫生社区项目的相关规章制度及程序,确保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已建成的希望小学给予后续扶持,跟进希望小学教师培训等希望小学相关配套项目的推展和管理;

4.做好希望小学援建、学生资助、环境卫生社区服务项目等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归档工作;

5.做好与希望小学建设、学生资助、环境卫生社区服务项目相关的信访工作,认真处理好来信、来电,接待来访,接受社会各界及捐赠方的咨询、监督检查,并提供真实信息;

6.负责保持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各省、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工作上的联系,完成委托项目的落实;

7.做好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希望工程办公室希望小学援建、学生资助、环境卫生社区服务项目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建校款、捐助款发放到位;

8.掌握希望小学援建、学生资助、环境卫生社区服务项目的工作动态,注意对工作程序进行严格把关;要督查项目的回信回函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供领导决策;

9.做好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中国青基金会会计核算制度》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2.做好捐赠票据的管理,严格按照票据管理制度,使捐赠使用合法、合理和规范。

3.正确区分捐赠收入与其他收入,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根据各个筹资项目及时、准确核算到位。正确反映出各个筹资项目核算的盈亏情况。

4.每月现金、银行存款、库存、费用、捐赠收支等清查核对,做到帐帐、帐证、帐表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6.每月将固定资产按资产规定的折旧比例计入成本。

7.按时做好总帐、分类帐、各项报表及税金申报、交纳工作。

8.按月度、年度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及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附各项分析。

9.积极参与各项筹资捐赠活动,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10.负责会计凭证,帐册凭证的保管及会计档案归档工作。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和银行出纳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办理银行往来款项和现金的收付业务,不得坐支现金和超过规定范围使用现金,不得出借帐户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严禁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

2.根据审核制证人员编制的收付款凭证,认真审查核对原始凭证和收付款凭证无误后,办理收付款手续或银行票据的签发工作。妥善保管好收付款凭证,做好原始凭证借出登记收回工作,做好凭证的及时传递工作。

3.办理现金时钱款当面点清,防止差错,保证资金安全;收取大额钞票时,要认真鉴别,防止假钞。到银行提取现金或送存现金,应请相关人员护送,以确保现金的安全。

4.开具支票要认真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开支用途,支票金额大、小写要书写正确,金额要一致,输入密码要确保无误。严格控制空白支票领用,做好领用记录,并限定其单位、用途、日期等。

5.根据现金和银行收付的记帐凭证,逐日登录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并结出余额,每天终了将现金余额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将银行存款余额与帐面数据核对一致,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及时交会计档案人员存档。

6.妥善保管银行票据、印章:保险柜钥匙专人保管,不得丢失或转交他人,保险柜密码须严加保密;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青基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陕西省青基会规范运作,维护理事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陕西省青基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而理事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理事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陕西省青基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陕西省青基会业内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陕西省青基会的财务情况;

(四)陕西省青基会会费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陕西省青基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陕西省青基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陕西省青基会的持续责任,陕西省青基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信息的披露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网络,其他信息披露可在陕西省青基会网站等。

第五条陕西省青基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陕西省青基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陕西省青基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陕西省青基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陕西省青基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陕西省青基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陕西省青基会向理事(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陕西省青基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理事(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陕西省青基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陕西省青基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同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陕西省青基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理事公布,并在年度检查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陕西省青基会应当及时将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陕西省青基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理事。

第十三条陕西省青基会应当随时关注陕西省青基会业务领域的信息动态,对陕西省青基会正常运作和理事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理事。

第十四条陕西省青基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陕西省青基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陕西省青基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由于陕西省青基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陕西省青基会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七条本制度按修订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制度有不同的,以本制度为准。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章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基金会募集的包括捐赠资金及物品等。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为受助方提供物资支持;

(二)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其他资助活动。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五条 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基金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

第六条 基金会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秘书长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合同》,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附则

本实施细则经基金会秘书处核可后,公布实行,修订时亦同。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基金会的理事、专项基金的负责人、总监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等,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第七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租赁;

(四)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五)由关联人向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六)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授权许可协议;

第九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应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基金会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六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非货币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

第三条 非货币性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用于本基金会章程第七条所规定的本基金会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其他资助活动。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非货币性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应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九条 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向本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应办理股权变更至本基金会的手续,同时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本基金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十条 本基金会对非货币性捐赠财产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本基金会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账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会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按照《捐赠协议》捐赠要求,执行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出库时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协议》,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非货币性捐赠物资按捐赠协议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本基金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数量、金额等。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与受助人签订《资助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用途及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资助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七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移交给本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

向本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本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所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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